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或教学质量,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纪律、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教学事故处理以责任人的态度、责任心及实际产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依据。教学事故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警示教育为目的。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与情节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可分别认定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一)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一级事故是指由于重大失误或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二级事故是指由于严重失误造成具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三级事故(轻微事故)。三级事故是指由于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具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2.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以致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或严重财产损失;
3.无故旷教、旷(监)考并造成严重影响;
4.教职工故意泄露试题;
5.呈报的考试成绩大面积有误,造成不良后果;
6.不服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
7.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停、调课或无故缺课;
2.未经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
3.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及以上;
4.未经同意,擅自删除、改动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
5.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分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 l/2考程结束;
6.出现试卷质量或数量等问题未及时纠正,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7.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8.未经教务部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合格标准;
9.教学调度或后勤保障失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比较严重后果;
10.未经批准,安排不具备教学资格人员上课或代课;
11.对本学院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
12.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隐匿不报;
13.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14.除上述情节外,其他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擅自删减课程内容或擅自改变教学进度;
2.上课时没有教案和其他应有而未准备的教学材料;
3.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在10分钟以内;
4.教师上课在非教学需要情况下使用通讯工具,或上课抽烟;
5.开课部门不按要求或故意拖延上报教材选用情况;
6.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玩手机或聊天、打瞌睡,或做与其他监考无关的事情;
7.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填写、上报考场登记表;
9.教学调度或后勤保障失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0.已到上课时间,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馆;
11.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或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2.未经教务部或学院(部)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
13.上课不核查学生考勤;
14.试题过易或过难,导致学生考核成绩大面积异常;
15.考试结束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质量分析表等相关考试材料;
16.考试成绩公布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
17.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教学事故按如下方式认定和处理。
(一)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的教学事故信息的,符合一级教学事故的,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召开教务部长、教学督导人员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二级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在教务部主持下召开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中心、部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认定,报教务部备案。
(二)在校级教学工作、教学专项督导工作中发现或接收到的教学事故信息的,符合一级教学事故的,在发现事故的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召开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部长、教学督导人员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二、三级教学事故的,在发现事故的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教务部进行认定。
第八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学主管部门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励绩效2。情节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按规章程序处理;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中心、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2个月奖励绩效2。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2。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评定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教务部对学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进行归口负责。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成立由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事故责任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事实的核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核查材料。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或教务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华体(中国)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送教务部。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上)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处理调解制度。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二级学院(部、中心、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申诉,由教务部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