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在教学和教科研以及专业领域成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鼓励优秀人才提升自身素质和教学能力,学校决定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选拔优秀的青年教师加入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进行重点培养,力争培养出一批师德高尚、业务技能突出,教学成果突出,专业学术水平高的骨干教师。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选拔原则:
坚持向重点建设学科和一流专业倾斜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原则;
坚持与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相结合,重点突出,规划合理的原则;
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重点培养、严格考核、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
政治素质好,团队合作精神好,有积极奉献精神;
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成绩较突出;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软件等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
获得硕士学位人员申请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和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
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系统的主讲一门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师业务考核中排名前40%。
(七)具备较为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现状有一定的了解,有较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
(八)近三年来参与校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三、选拔程序:
(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法;
(二)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水平的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部)对申请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人选;
(五)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管理办法
(一)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培养期为三年。学校每年对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培养期满进行合格验收;
(二)入选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为推荐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必备条件;
(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确定后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否则学校取消其培养资格;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在培养期间、培养期满后五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学校成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培养、考核和验收工作。
五、培养措施
对入选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选派素质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担任导师;
明确被培养者、导师及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制订被培养者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保证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所在二级学院(部)应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提供必需的条件;
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督促其按培养计划完成培养任务,并取得好的培养效果;
(五)学校在科研立项等方面向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倾斜,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六)优先安排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各类培训、出国进修学习和国内学术会议;
(七)对具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
六、考核内容
(一)政治表现、团结协作精神、创新能力水平等情况;
(二)教学工作,包括承担教学工作量的数量与质量、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获奖情况等;
(三)科研工作,包括论文著作发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四)学校在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在培养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考核等级为优秀: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好;
(2)完成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
(3)主持并完成省级课题1项及以上;
(4)在全国性专业会议宣读独立撰写的教学、学术方面文章;
(5)在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
(6)每学年承担一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业务考核结果至少有1年为优秀。
2.在培养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验收等级为合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好;
(2)完成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
(3)参与并完成省级课题1项及以上;
(4)在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奖,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5)每学年承担一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业务考核结果合格。
3.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收等级为不合格:
(1)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业务考核结果有1年为合格以下;
(2)在培养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旷工现象、出现过教学事故或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3)无故不接受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
(4)培养期满延长半年验收仍未达到验收合格以上标准。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
(1)受党纪、政纪处分;
(2)因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3)未经组织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5)年度考核或教师业务考核有1年为不合格。
七、经费保障
(一)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用于资助培养其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等,三年到期自动终止。
(二)对被取消资格者,学校停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其已经支出的资助经费。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